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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2019-11-04 12:38:20

请问律师

根据最近发布的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如果2年内放款次数达到10次以上,但是所出借款项年利率不超过36%,会不会被定义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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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没有相应放款执照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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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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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位律师解答

  • 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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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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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8:49
    • 李新宇 服务方:
      34″
      自动转换:你好,最近修订的这个这个关键这个非法经营罪啊,里面就包括了这个高利贷非法发放高利贷,必须要满足这几个条件,一个是向社会不特定军地,然后两年内发放十次以上支付年利率超过了36%,要符合人物,符合这几项条件,才有可能构成这个非法经营罪啊,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不构成这个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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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9:55
  • 刘学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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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嗯,你好,你说的那个两年以内饭店10次的话是非法放贷吧,那么非法经营的话是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而经营相应的这个项目的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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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9:14
    • 刘学勤 服务方:
      两年内放贷十次以上,是指非法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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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9:52
    • 刘学勤 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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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0:55
  • 陆畅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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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5″
      自动转换:非法经营罪不是以利息来衡量的,四一出界的次数,违反金融管理属于构成,所以说进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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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9:38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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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3″
      自动转换:不一定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肯定属于职业放贷人,这样的话,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不需要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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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39:54
  •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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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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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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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1:11
  • 毛煜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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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之前因为套路贷的事情,最近这一段时间,对民间借贷的案件抓得比较紧,很多平常放贷的都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了,以放贷为业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建议是暂时先不要做类似的,以免触到红线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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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2:45
  • 贺圭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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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顾名思义,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所以不会入罪。不然就失去了法律的期待可能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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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4:26
    • 贺圭胤 服务方: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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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5:51
    • 答谢
      有人告你就危险了,你没有营业执照,还放贷那么多次,那你不就是职业放贷人吗?也在国家打击范围之内。现在放贷有风险,建议你还是不要打擦边球了,否则后果比你咨询的内容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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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8:36
    • 楼主:
      职业放贷人是肯定的,但是根据意见会不会被定义为非法经营罪,这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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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49:50
    • 朱曼 服务方:
      此前,国家对职业放贷人加大打击力度,判刑的案例很多,但对于对于私人放贷定为非法经营罪的不多,而且对这个问题目前争议很大,基本都做无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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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58:59
  • ¥7
    • 法律写的非常明白,构成犯罪要情节严重,什么叫情节严重,“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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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2:51:41
    • 刘超 服务方:
      最后一句很关键,单次没到36%得不计入到10次中,那就是说,只要不到36%就不会被列入犯罪事实中,但不要以为就没事了,如果有黑社会性质寻衅滋事,照样可以抓捕量刑,而且就算不够成犯罪,也可能构成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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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53:43
    • 答谢
      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按照上述规定,关键是放贷次数,不论贷款利率。所以只要放贷达到了次数,就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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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51:48
  • 徐范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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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种案件,是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的,建议你最好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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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54:23
  • ¥7
    • 17″
      自动转换:你好,你这个事只有年利率达到那个什么36%才构成那个非法经营,也就所谓的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没有达到36%的话,是够不成那个非法经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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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2:59:51
  • 南晓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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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0″
      自动转换:你好,这种情况只能够认定为非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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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3:06:38
  • 马红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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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不是所有的够十次就构成犯罪的,正常借朋友钱,正常利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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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3:08:55
  • 宁傲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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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是向不特定对象放款,如果放款对象固定责不属于非法经营; 2、其次如果是不特定对象放款,但放款对象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责可以不被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属于非法经营。 3、向不特定的陌生人放款多次,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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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3:10:28
  • 孙紫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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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构成罪的话要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放贷款,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一个范围的人发放贷款是不构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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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3:58:15
  • 李青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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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每次放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才计入次数。且个人放贷的话,需达到放贷数额2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80万以上、或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面规定中的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人数标准的8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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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14:22:07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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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32″
      自动转换:你一直被职业没有这个牌照,这就是给它进行的,这个不需要超过16%,你说是民间接待,但是民间接待不能以此为职业司法解释当中指的是以此为职业,超过36%必须两者都具备,那这个呢,就是有牌照的,没有牌照的,那么你就是非法经营了,超出了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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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6:32:01
  • 孙德申

    律师

    投诉
    • 答谢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2年内放款次数达到10次以上,但是所出借款项年利率不超过36%,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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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11-04 19: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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