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 | 行政复议及诉讼 | 2018-10-24 22:03:54
购买抵押车被盗,公安不予立案
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事项:
1、请求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要求金寨县公安局撤销:金公(刑)不立自【2017,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金公刑复字【2018,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要求六安市公安局撤销:六公刑复核字【2018,10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并以盗窃罪对涉案嫌疑人任方建、杨台平、刘江山、殷伟、汪春兰、齐灿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7日,申请人收到金寨县公安局作出的金公(刑)不立自【2017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认为,齐灿等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2018年8月6日,金寨县公安局又作出金公刑复字【2018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2018年9月18日,六安市公安局作出《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2018年9月19日,六安市公安局作出六公刑复核字【2018110号《刑事复核決定书》,认为原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复议决定。
一、案件事实
2015年2月7日,车主(借款人)齐灿与第三人阳卫星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齐灿向第三人阳卫星借款30万元,以一辆【车牌为皖】黑色奔驰S300轿车(以下简称“该车”)作为质押,并把该车牺、及行驶证、两把钥匙交付给了第三人阳卫星。事后,因齐灿违约逾期未还款,而第三人阳卫星急用钱,故第三人阳卫星将该车转押给了申请人,转押价值27万元。双方签订了《车辆转押合同》后,申请人支付了转押款27万元,并取得该车的质押权,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利;同时,第三人阳卫星把该车牺、及行驶证、两把钥匙交付给申请人。
2017年1月22日,该车在金寨县被盗,当时在金寨公安分局已报了案,经査,该车被盗一案系犯罪嫌疑人任方建、杨台平、刘江山,殷伟、汪春兰、齐灿等人团伙作案所为,现该车辆已经被犯罪嫌疑人销售到山东省,不知去向。
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是齐灿,齐灿于2017年5月22日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该车辆,那么是谁盗窃了该车辆呢?金寨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经调査后明知涉案车辆已经被盗窃,为何仍不予刑事立案,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金赛县公安局的不作为值得我们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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