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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其他 | 2022-07-02 12:28:05

介绍卖淫罪

第一次给一个嫖客介绍了第一位卖淫女,时隔5个月,第二次给同一嫖客介绍了另一位卖淫女,请问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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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情节不严重的追诉时效是5年,假如构成介绍卖淫罪以后五年内,再次介绍了一位卖淫女对嫖客进行卖淫,追诉时效是否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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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2 1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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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律师解答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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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达到刑法359条量刑标准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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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45:21
    • 匿名 服务方:
      注意,这里指的是二人次,也即介绍两人以上卖Y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就本案而言,虽然介绍的是同一个P客,但是属于介绍二个不同服务者,这人次和人数方面都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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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50:13
  • 李佳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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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引诱、容留、介绍他⼈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九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容留、介绍⼆⼈以上卖淫的; …… (四)⼀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被⾏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为的; (五)⾮法获利⼈民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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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48:24
  • 张佳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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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介绍卖淫罪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是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其次,在量刑上要考虑介绍卖淫的次数,对象,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等里判断,最后,现在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为你办理取保候审等辩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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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54:14
    • 匿名 服务方:
      补充下:如果你介绍的不是特殊的人比如未成年人那么一般在定罪上需要满足介绍两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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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0:19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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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22″
      自动转换: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组织卖淫的介绍,卖淫的相关规定介绍两人自己上半年的构成了犯罪,所以您讲的情况也就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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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54:56
  • 李世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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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就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因此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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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2:57:50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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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35″
      自动转换:您好,您的这个行为已经涉嫌而介绍卖淫罪,因为虽然你只对同一个人啊,但是呢,你介绍一达到两人次,也就是说,不同的卖淫女啊,你这种情况是涉嫌构成这个介绍,容留介绍卖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情节比较轻微,一般检查院这边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议情节轻微,酌定,酌定不起诉啊,这个概率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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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2:10
  • 胡春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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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33″
      自动转换:您好,您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已经涉嫌萼介绍卖淫罪了,已经涉嫌这个罪名了,嗯,如果是次数比较多,介绍的介绍的次数比较多的话只能是加重这种处罚的结果啊,只能是加重这种处罚的结果,呃,两次别说两次就是一次就已经涉嫌这种这个罪名了,介绍卖淫罪就已经犯罪既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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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2:54
  • 毕姚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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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按照你的描述,这个一旦有这个行为就构成这个犯罪,这个不分第几次,一旦从事了介绍这个行为,那就构成犯罪。这个不分次数的,不管是第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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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3:00
    • 答谢
      30″
      自动转换:啊这个啊,十个两个人,十个五个月啊,第二次介绍啊,普普通通从这个次数上啊,一般来说是嗯,一年内三次啊你这个十个五个月两次的话,有可能过程这个卖淫这个啊,有可能构成卖淫这种因为你是同一个苹果对吧啊,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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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3:58
    • 匿名 服务方:
      16″
      自动转换:补充一点啊,但是你这个情节肯定是轻微啊,因为你是仅仅介绍了两次啊,十个五个月,现在两次那如果说你介绍了五次以上,五人以上,那这个就情节严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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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6:14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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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两人次以上就构成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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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3:04:36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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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9″
      自动转换:从最后一次是吧,最后一次介绍了五年诉讼追诉时效正式肯定这种构成犯罪,只不过情节不是很严重,因为第一次,第二次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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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4:02:09
  • 楼红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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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6″
      自动转换:只要介绍两人次以上,就构成介绍卖淫罪,您说的这种情况是符合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的,五年内的最后一次了,开始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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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4:04:47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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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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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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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4:12:29
  • 王群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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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你的这种行为属于为卖淫的人和嫖娼的人牵线搭桥,属于介绍卖淫罪。第一次介绍后5个月后再次介绍属于情节严重,会加重处罚的。两次介绍间隔5个月,不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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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15:37:28
  • 周钰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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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这个情况公安立案了吗?可以私信具体情况。立案的话会麻烦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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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2 21:59:43
  • 关建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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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介绍两人卖淫的已经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你在补充问题中说的追诉时效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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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3 16:03:26
    • 答谢
      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的,但是要看具体情况可以重新检查甚至免除处罚,5年之内是不是有连续的行为这种情况,有很多的技术奖有很多门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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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4 15:58:22
    • 答谢
      根据你描述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不严重,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我们处理过类似案件,根据你的描述,可以给你进一步解答,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告知你如何具体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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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15: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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