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除共同犯罪中的特定行为人以外,法律在评价行为人的相关行为时,最终着眼于行为人本人实施的具体行为,而非他人实施的关联行为或者上下游行为。此为自己责任的适用。理解此原理,前述一系列问题可迎刃而解。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甲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卖了十几个未实名微信账号给乙用,则甲的“帮助行为”自“卖出”时即已完成;换言之,甲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卖出”时起算。对于乙的行为,需单独进行评价;在评价甲的行为时,虽可同时考虑乙的行为,但不应将评价乙的行为与甲的行为混为一谈。
③ 同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完成了“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时,即可开始计算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