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
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据此,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告知实名举报人的方式没有特别限定,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的请求。
③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可知,《信访条例》规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而非纪检监察机关;当事人依《信访条例》请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④ 需特别提示您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电话答复的录音亦可作为证据,其证明力一般与书面答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