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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期间“恋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4-06-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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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期间“恋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热恋时发红包讨对象欢心,一旦分手昔日的恩爱“账单“被呈上法庭,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能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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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22年9月崔某与全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发展成网恋关系。恋爱期间崔某多次向全某某发送微信红包共计17000余元。2023年2月双方不再联系。

 

崔某认为,恋爱期间的红包均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转账,系附条件的合同,但全某某却不愿与其见面,并拒绝其提出的结婚请求,故以全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某某返还全部金额。

 

庭上,全某某表示,崔某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均是其自愿行为,属于赠与,崔某要求返还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为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在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网恋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应结合崔某发红包的目的来分析。在特殊时刻崔某为表达爱意,主动向全某某发送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应返还。在其他时候发送的红包,大都是应全某某的要求,目的是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应认定为附加条件的合同行为,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解除。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意见,约定由全某某返还崔某部分金额共计4000元,该案至此得以成功化解。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应保持一定的理性,且双方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可视为一般赠与,不得撤销或者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同时为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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