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物权制度 > 其他物权知识 > 正文

占有的概念及其性质

时间:2016-12-01 16:05: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概念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占有一词,源于拉丁文Possessio,分别由Posse(权力、掌握)和Sedere(设立、保持)两个词组成,意为“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占有与所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只是表明对物的控制,即物在某人的控制范围内就是为某人占有,而所有强调的更多的是归属问题,尽管一般上看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物都具有控制能力,但这是基于对物所有的前提下的所有权的一种表现,而占有则仅仅表明控制关系,再无其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实际上占有最早就是作为相对于所有而管领物的一种形式出现的。

二、性质

1、事实说

该说认为,占有人占有某物即只是表明一种现实的对物予以控制的事实状态。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当今学界仍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事实说强调占有只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而不体现立法者对现实中财产划分的意志在其中。罗马法上的占有就是这一性质的占有,把占有看成是与所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仅仅是可以适用裁判官法上的诉权来保护,在对占有的侵害发生之前,可以说占有人并不存在先前的占有的权利享有的情形,同时,对占有事实背后的权利,也不是所关注的问题。

2、权利说

权利说即主张占有本身并不是事实,而是一项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本身就是表明他享有对该物的某项权利。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占有既是一种利益,又受法律的保护,符合权利的定义;而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交易过程中,出卖方对物的占有本身即意味着对该物的某些权利,买受人也很少去会怀疑现实占有某物的人的权利存在,权利说要求在占有发生纠纷时,应就背后的权利一块进行裁判。占有的权利说可以追溯到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当时的占有是一种与其他物权交叉在一块的复合体,占有中包涵有权利因素,因而后世学者称这样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

3、权能说

权能说即认为占有既不是事实也不是权利,而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形式,即是与使用、收益、处分等共同构成所有权的权能体系。该说是由苏联学者首创,我国学者在早期对占有性质的理解就是从苏联引进该观念。不可否认,这一制度是为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成果,在当时的情形下该学说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当至今日,该学说的弊端已日渐显露,受到学者们的诸多批评。鉴于现在的情形下,该说相对于前两种学说已经影响不大。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