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因: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处理无效婚姻应注意的问题
1.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2.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
4.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5.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且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做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显然对婚姻无效采取了宣告无效的解释。因此,对于具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原因的登记婚姻,其法律效力应做如下理解:
1.请求权人依法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的,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产生配偶(夫妻)身份,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2.请求权人未依法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或者虽然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但申请时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该婚姻仍应认定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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